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总则。
本总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其学制与学习年限遵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各专业类别根据本总则及相应专业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一章 培养目标与要求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在相关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解决工程技术问题、进行工程技术创新、组织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等能力,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 具有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人文情怀。
第四条 各专业根据上述要求及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标准,结合自身发展特色,明确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制定有本专业特色的培养目标。
第二章 培养方式与原则
第五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应坚持专业知识能力培养与经常性政治、思想、品德和法纪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有益的学术活动、科技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六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应紧密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结合相关领域的重大、重点项目,面向企业(行业)工程实际,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进行综合性、应用型技术创新的能力。
第七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校企导师团队共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内相应学科、专业点安排具有实践经验的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校内导师)与企业推荐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联合指导教师(下简称校外导师)联合指导。重视发挥行业、企业在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专业实践和专业学位论文研究条件。
第三章 培养环节设置与要求
第八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环节包含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两部分,应针对相关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和社会或行业需求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体现本专业学位类别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突出实践课程和专业实践。
第九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课程/环节分基础课程(7A类、8A类)、专业课程(6B、7D、8B类)和实践环节(8E类)三种形式。
第十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所需总学分要求不低于17学分,各类课程/环节学分具体要求见表1。各专业学位类别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参照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与最高学分及其他分类学分要求。
表1 专业学位博士学位学分最低要求
| 课程/环节类别 | 学分要求 |
基础课程 | 思想政治理论课(8A类) | 2 |
第一外国语(8A类) | 2 | |
专业课程 | 专业核心课程(8B类) | 3 |
任选课程(6B类、7D类、8B类) | 5 | |
实践环节 | 学位论文开题(8E类) | 1 |
专业实践(8E类) | 4 | |
| 最低总学分 | 17 |
1.基础课程(7A类、8A类,4学分)
(1)思想政治理论课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36学时/2学分
(2)第一外国语 32学时/2学分
2. 专业课程(6B类、7D类、8B类,≥8学分)
(1)专业核心课程(8B类,≥3学分)
(2)任选课程(6B类、7D类、8B类,≥5学分)
①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选修本专业类别培养方案以外的其他课程,所获学分记为任选课程学分。
②各专业类别应设置博士研究生修读跨学科课程基本学分要求。
3.实践环节(8E类,5学分)
(1)学位论文开题 1学分
博士研究生应在校企导师组指导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开题细则遵照《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论证报告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2)专业实践 4学分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需结合社会经济、企业相关工程与个人实际,开展专业实践。
定向培养的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应完成以下实践内容:
①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参与企业与培养单位的合作项目;
②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设至少1学分的课程教学或为我校学生作重要学术(工程)前沿讲座2次及以上。
非定向培养的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须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在相关行业企业开展专业实践,参与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专业实践的内容应结合社会或企业的需求进行,可以结合学位论文开展,也可以是参与企业相关项目开发的个人工作总结。
非定向培养的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期满,需撰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下简称《实践报告》),总字数不少于5千字。《实践报告》由校内、校外导师分别进行审阅并打分评价。《实践报告》的考核标准主要依据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实践单位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取得的成果、对所参与项目的工作业绩、研究成果、对所从事的实践工作体会和总结的深度等进行评分。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校内导师、校外导师的评分各占专业实践成绩的 50%。该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取得专业实践的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相应专业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从每个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出发,指导研究生选课,形成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所有课程(除实践环节外)的学习必须在前三学期内完成。课程学习及学分认定遵照《研究生课程教学及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非定向培养的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要求在第二学年内完成中期考核,定向培养的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要求在第三学年内完成中期考核,具体细则遵照《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位论文及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工作是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校企导师组联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应紧密结合相关专业类别或领域的重大、重点项目,紧密结合社会经济、企业相关工程的工程实际,培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进行综合性、应用型技术创新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内容应与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实现企业技术进步和推动产业升级紧密结合,可以是重大工程设计、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或新装置研制等。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做出创造性成果,成果形式包括学术论文、发明专利、行业标准、科技奖励等。成果应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并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
第十八条 对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评价其学术水平、技术创新水平与社会经济效益,并着重评价其创新性和实用性。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撰写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按照《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申请及答辩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做出的创造性成果按照《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科研成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依托学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依据本总则制订符合相应专业类别基本要求的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研究生培养要求按照相应专业类别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培养方案总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的通知》(校研字[2018]59号)中的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