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总则。
本总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包括普通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普通博士生)、本科直博生(以下简称直博生),其学制与学习年限遵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各学科根据本总则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编制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基本要求》制定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一章 培养目标与要求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条 具有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人文情怀。
第四条 各学科根据上述要求及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标准,结合自身发展特色,明确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制定有本学科特色的培养目标。
第二章 培养方式与原则
第五条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应坚持专业知识能力培养与经常性政治、思想、品德和法纪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有益的学术活动、科技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六条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应注重创新精神和能力,应密切关注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使研究生的培养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应以学位论文研究为重点,注重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开展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
第七条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团队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在交叉学科实施导师团队联合指导。重视发挥所在学院、系(所)在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建立校所、校企以及与国内外一流大学联合培养模式。
第三章 培养环节设置与要求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环节包含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两部分。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环节体系一般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采取本硕博贯通模式,分级、分类、分型设置,5级为本硕贯通课程、6级为硕士层次课程/环节、7级为硕博贯通课程/环节、8级为博士层次课程/环节;A类为基础课程、B类为专业核心课程、C类为实验实践课程、D类为专业特色课程、E类为实践环节;L型为留学研究生课程、Y型为研究生国际化培养课程、G型为研究生国际课程、Q型为研究生企业课程。国际化培养学科的研究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国际化课程(含L型、Y型、G型)。
第十条 普通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所需总学分要求不低于17学分,各类课程/环节学分具体要求见表1。直博生在博士生课程学习基础上,还需修读部分硕士生课程。直博生获得博士学位所需总学分要求不低于36学分,各类课程/环节学分具体要求见表2。各学科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最低与最高学分及其他分类学分要求。各学科应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建议的学科核心课程列入培养方案,按建议对必修的核心课程提出最低学分要求。
表1 学术型博士学位学分最低要求(普通博士生)
| 课程/环节类别 | 08工学 | 07理学 | 12 管理学 03法学 | |
基础课程 | 学术素养课程(7A类) | 1 | 1 | 1 | |
思想政治理论课(8A类) | 2 | 2 | 2 | ||
第一外国语(8A) | 2 | 2 | 2 | ||
数学类课程(8A类) | 3 | 3 | 6 | 6 | |
专业课程 | 专业核心课程(8B类) | 3 | 3 | ||
任选课程(除6A、7A外各类) | 2 | 2 | 2 | ||
实践环节 | 学术报告(8E类) | 1 | 1 | 1 | |
学位论文开题(8E类) | 1 | 1 | 1 | ||
教育教学实践(8E类) | 1 | 1 | 1 | ||
综合素质能力实践(8E类) | 1 | 1 | 1 | ||
| 最低总学分 | 17 | 17 | 17 |
表2 学术型博士学位学分最低要求(直博生)
| 课程/环节类别 | 08工学 | 07理学 | 12 管理学 03法学 | |
基础课程 | 学术素养课程(7A类) | 1 | 1 | 1 | |
思想政治理论课(8A类) | 2 | 2 | 2 | ||
第一外国语(8A类) | 2 | 2 | 2 | ||
数学类课程(6A类) | 3 | 3 | 15 | ||
数学类课程(8A类) | 3 | 3 | 12 | ||
专业课程 | 专业核心课程(6B类、8B类,其中8B类≥3学分 | 9 | 9 | ||
实验实践课程(7C类) | 2 | 12 | 12 | ||
任选课程(除6A、7A外各类) | 10 | ||||
实践环节 | 学术报告(8E类) | 1 | 1 | 1 | |
学位论文开题(8E类) | 1 | 1 | 1 | ||
综合素质能力实践(8E类) | 1 | 1 | 1 | ||
教育教学实践(8E类) | 1 | 1 | 1 | ||
| 最低总学分 | 36 | 36 | 36 |
1.基础课程(6A类、7A类、8A类,普通博士生8学分,直博生11学分)
(1)思想政治理论课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36学时/2学分
(2)第一外国语 32学时/2学分
(3)数学类课程
普通博士生修读博士数学类课程(8A类)48学时/3学分;
直博生修读硕士数学类课程(6A类)48学时/3学分与博士数学类课程(8A类)48学时/3学分。
(4)学术素养课程
学术规范与学术写作 8学时/0.5学分
学术英语 8学时/0.5学分
2.专业课程(6B类、7C类、7D类、8B类、5D类,普通博士生修读≥5学分,直博生≥21学分)
(1)专业核心课程(6B、8B类):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
普通博士生必选专业核心课程(8B类)≥3学分;
直博生必选专业核心课程(6B类、8B类)≥9学分,其中8B类≥3学分。
(2)实验实践课程(7C类)
工学直博生必选≥2学分。
(3)任选课程(除6A、7A类外各类)
①普通博士生必选≥2学分;直博生必选≥10学分。
②博士研究生选修本学科培养方案以外的其他课程,所获学分记为任选课程学分。
③各学科须遴选一定数量的本科核心课程作为本硕贯通课程(5D类),每门课程认定学分不超过2学分。凡欠缺所在学科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博士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本硕贯通课程(最多不超过1门),记入任选课程学分。
④学院或学科群可开设组合式学科前沿讲座课程1-2学分(包括校外、境外专家来校讲学)。
⑤各学科应设置博士研究生修读跨学科课程基本学分要求。
3.实践环节(8E类,4学分)
(1)学术报告 1学分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校、学院、系(所)组织的有关学术报告和其他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等学术活动,其中参加校科技部门、研究生院、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会不少于9次,方可取得学术报告1学分。
(2)学位论文开题 1学分
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开题细则遵照《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论证报告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3)综合素质能力实践 1学分
①参加校级及以上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并完成结题(排名前五);
②参加校级及以上创新竞赛并获奖(排名前五);
③参加校级及以上学术论坛并作报告,本人为报告成果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且本人为第二完成人;
④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报告,本人为报告成果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且本人为第二完成人;
⑤参加校级及以上学术征文活动并获奖,本人为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论文第一作者且本人为论文第二作者;
⑥举办或参加一次校级及以上专业作品展览(展演/展映),并有作品展示;
⑦完成一次专业调研(采访)实践,并在校级及以上媒体发表调研(采访)报告;
⑧参加一次校级及以上理论宣讲,并有独立讲授专题;
⑨赴境外交流学习3个月以上;
⑩到校外相关企业厂所等合作研究1年以上。
所有博士研究生应完成上述环节至少两项。
(4)教育教学实践 1学分
教育教学实践是为学术型博士研究生设置的培养环节,旨在通过参与担任助教、学生辅导员等实践项目,提升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学术型博士研究生需根据岗位需求及个人兴趣,选择参加1学分的教育教学实践项目(1个学期教学助理或辅导员助理工作),并完成考核。
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对教育教学实践不作要求,但总学分要求不变。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相应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从每个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出发,指导研究生选课,形成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硕士阶段已修读的课程,博士阶段不得重复修读。普通博士生所有课程的学习必须在第一学年内完成,直博生所有课程的学习必须在前三学期内完成。课程学习及学分认定遵照《研究生课程教学及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非定向培养的普通博士生要求在第二学年内完成中期考核,定向培养的普通博士生要求在第三学年内完成中期考核,直博生要求在第三学年内完成中期考核,具体细则遵照《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位论文及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是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博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应符合相应学科内涵,并有创造性成果,能够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达到《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中对应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撰写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按照《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申请及答辩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按照《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章 其他说明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依托我校各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依据本总则制订符合相应一级学科基本要求的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各学科研究生培养要求按照相应学科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培养方案总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性文件的通知》(校研字(2016)16号)中附件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