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一级学科
1、请附件1中所列一级学科点所在学院组织本单位专家认真学习、研究,按照附件2中关于编写要求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形成各一级学科《简介》和《基本要求》的修改花脸稿。(将Microsoft Office Word的工作状态设定为“修订”,然后对上述文档进行修改)。
2、请各相关学院将各一级学科修改花脸稿和修改意见整理汇总,不要修改原一级学科简介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的文件名,并请于
3、对于涉及多个学院的一级学科点,由牵头学院负责组织。
序号 | 一级学科 | 学院 | 备注 |
1 | 数学 | 八院 | |
2 | 力学 | 一院 | |
3 | 机械工程 | 五院、一院、二院 | 五院牵头 |
4 | 光学工程 | 八院 | |
5 | 仪器科学与技术 | 三院、一院 | 三院牵头 |
6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六院 | |
7 |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 二院 | |
8 | 电气工程 | 三院 | |
9 | 信息与通信工程 | 四院 | |
10 | 控制科学与工程 | 三院 | |
11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十六院 | |
12 | 交通运输工程 | 七院、一院 | |
13 |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 一院、二院、五院 | 一院牵头 |
14 | 软件工程 | 十六院 | |
15 | 管理科学与工程 | 九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