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中外联合培养全日制双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中外双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工作,规范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工作,保证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国际化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的范畴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涉及的中外双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国外大学须与我校签订含双方互认学分、可授予双方学位等内容的联合培养协议。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涉及的学生是指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已履行完正常的研究生报到、注册等手续),并经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具有中外联合培养双硕士学位资格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的申请及审批
第四条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方学校联系、联合培养协议签署、我校拟进行中外双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学生遴选等工作。
第五条 拟进行中外双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学生须提交《中外联合培养全日制双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报所在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审批。未经批准者,不具有中外双硕士研究生资格。
第四章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六条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要与我校导师保持联系,每学期须向我校导师、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培养处就自己在国外大学的学习、研究等情况提交书面汇报。
第七条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可不参加中期考核,维持入学时获得的奖学金标准不变。
第八条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国内外总学习年限不少于2.5年。
第九条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
第五章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学分认定
第十条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须在我校导师和国外导师的指导下,结合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制订在国外高校的培养计划,在我校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
第十一条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学校将认定其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并折算成学校相应的学分和成绩。
(一)在国外联合培养大学研究生毕业并获得该校相应的硕士学位,学校原则上认可其所修学分并转换为我校相应的学分;
(二)未获得国外联合培养大学的相应硕士学位,但所学课程内容与学生在我校所录取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的课程内容关联度不小于50%且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将按比例折算并承认其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申请时,申请者须提供下列经我校国际教育学院确认的证明材料:
(一)经批准的《中外联合培养全日制双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二)国外联合培养大学获得硕士学位所需要最低学分要求的官方证明;
(三)国外联合培养大学官方课程成绩单及翻译件各两份;
(四)国外联合培养大学的研究生学位证书原件及翻译件各两份。
研究生院培养处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为申请者出具相应的成绩单。
第十三条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在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须按学校规定完成开题报告。
第六章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相关学院和学校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提供研究生院培养处确认的成绩单等材料,申请者须符合学校关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内容应符合所申请学位专业的学科范畴。
第十六条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应符合学校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可用英文撰写全文,但必须提供不少于2万字的中文简版论文。论文送审条件及流程与学校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要求相同。
第十七条 中外双硕士研究生须按学校关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它事项按照学校研究生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