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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工作站及在站研究生管理办法

作者: 访问量:4322发布时间:2012-04-23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工作站及在站研究生管理办法

 校研字2018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研究生培养模式逐渐多样化。设立研究生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并与相关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了我校研究生培养的渠道。为了加强和规范管理,鼓励导师选派优秀的研究生进入工作站,提高研究生工程实践能力和培养质量,确保工作站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作站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  工作站的运行根据相关管理文件及校企双方协议,由校企双方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协调校企双方的合作。

第三条  在站研究生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和校企导师联合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聘请设站企业或联合培养单位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联合培养导师,并由学校颁发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聘书。在站研究生要经常与校内导师及联合培养导师保持联系。

第四条  校内导师根据相关协议,并结合设站企业或联合培养单位的实际,负责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学术指导、论文审定等工作;联合培养导师根据企业所需解决的工程技术问题,在研究生的实践环节、论文研究等方面进行联合指导,并负责研究生在工作站工作安排及学术指导工作,协助安排研究生在工作站的住宿等相关问题。

第三章  进站研究生的选拔

第五条  根据学校设立工作站的情况,以及设站企业或联合培养单位对我校研究生的需求情况,选拔研究生进入工作站。

第六条  有意进入工作站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工作站进站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工作站工作。校内导师应优先考虑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工作站工作。

第四章  在站研究生的培养

第七条  进入工作站的研究生,必须在第一学年内修完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学术活动环节除外)。

第八条  研究生可在校内或工作站参加培养计划中要求的学术活动,并完成相应的学术活动学分。

第九条  研究生进入工作站后,根据设站企业或联合培养单位的安排,承担设站企业或联合培养单位的科研工作,并开展其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进入工作站后,根据工作站的安排,在联合培养导师的指导下熟悉所承担的科研工作,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经联合培养导师和校内导师审查合格后,可在校内或工作站举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程序及完成、提交时间与在校生相同。

第十一条  在站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后,学位论文答辩必须返回学校进行,有关学位论文要求及答辩程序与在校生相同。

第五章  在站研究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站期间思想政治教育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下的校企联合管理制度,由设站企业或联合培养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管理文件及校企双方协议,设站企业或联合培养单位为在站研究生提供科研、生活条件及在站生活补助(科研津贴)等费用。在站期间,停发校内研究生普通助研津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站期间,因病不能在工作站工作需要休学的,应与工作站负责人及研究生院协商办理离站手续。返校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复学手续,复学后学位论文工作由校内导师安排。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站期间,应遵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手册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站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站的需要或个人实际情况,在站研究生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办理保留答辩资格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工作站完成工作后,要填写《研究生工作站出站申请表》,经工作站签署意见后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成果归属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站期间所完成的科技论文,经校企双方认可,可在国内外杂志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署名单位为学校和企业双方。

第十九条  在站研究生完成的科研成果产权归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校联合建设的各级研究生工作站以及进入工作站进行联合培养的我校在籍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企业工作站及在站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09)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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