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确保课程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是指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中的课程。研究生院统一进行课程编号,规定相应的学时、学分。研究生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
第二条 研究生必须从研究生课程目录中选取课程制订培养计划,否则不予学分认定。
第三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研究生课程分为硕士生必修课程及必修环节(A类)、博士生必修课程及必修环节(B类)和选修课程(C类、E类、F类)。研究生国际化培养学科研究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国际化培养课程(AE、CE、FE类)和研究生国际课程(FG类)。
第四条 根据教学要求,研究生课程可以采用讲授、研讨、探究、实践等不同教学形式。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五条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可以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师。经研究生院同意,少数课程也可由教学经验丰富和教学效果良好的讲师担任。凡列入当学期课程表的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由开课学院聘任,并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下达教学任务。
第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编制教学计划和安排教学内容,圆满完成教学任务。对教学工作要严肃认真,不得任意调课和停课。任课教师因故要求调课或停课,必须事先填写《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批准后方能作出安排。调课总时间,不得超过总课时20%。
第八条 为使教师集中精力备课、授课,每位教师研究生课程开课门数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4门(不含公共实验),每学期不得超过2门(不含公共实验)。
第九条 各学院应加强监督和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质量。对教学工作不认真、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应提出批评,必要时可报研究生院停止其研究生课程任课资格。
第十条 学校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负责对研究生课程进行教学评估;研究生院通过学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对研究生课程检查、指导。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目录与培养方案同步修订,一般三年修订一次。培养方案一旦定稿应严格执行。在下次修订前,除新增学科外,原则上不进行课程调整。
第十二条 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的课程,开课单位必须按时开出。因故不能开出或需要更改开课时间的课程,开课单位必须于该课程计划开课前一个月(不含假期)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研究生课程缓开(停开)申请单》,经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缓开或停开。对缓开或停开的课程,开课学院必须通知到选该课程的全校研究生和本硕连读生。
第十三条 对于研究生选修课程当年选课人数少于5人或选课人数小于本学科当年录取人数的8%时,该门课程可以停开,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已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的课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取消:(1)连续两年无研究生选修;(2)连续两年选课人数少于3人或选课人数小于本学科当年录取人数的8%的选修课程;(3)无故不能按时开出的课程。
第十五条增、删研究生课程或更改研究生课程信息,须由相关院(系、所)填写《研究生课程变更申请表》,增改课程需附课程教学大纲,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更改。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目录中的课程,应接受全校研究生及研究生院批准的进修生选修。如有条件限制或名额限制时,应事先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在当学期课程表中注明。
第十七条 “本科专业的必修课程”,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增列为相关学科的硕士选修课程。
第四章 教学过程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有相应的教材。选用的教材应是高水平、有特色的,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接触该学科的发展前沿,充分了解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训练科学思维,培养创新能力。
(一)研究生课程的教材可以是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以是最新文献资料选编的文印本。文献选读应选用国内外一流的学术期刊的原文。
(二)鼓励教师采用国际通行教材、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
第十九条 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学校特色的教材。
第二十条 课程讲授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课程可以采用讲授、研讨、探究、实践等不同教学形式。
(一)讲授形式:必须进行课堂授课,且授满规定学时。
(二)研讨、探究、实践形式:可采用课堂讨论、学生实验(实践)方式,且授满规定学时。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
(一)凡列入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二)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课程论文、设计研究型大作业等。考试方式必须经课程开设系(所)讨论同意,并报学院批准。考试方式确定后,原则上不作变更。
(三)必修课的考核一般应采用考试,选修课的考核可以是考试,也可以是考查。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对有些难以用五级记分的课程,可采用“通过”和“不通过”评定。
五级记分制和百分制对应表
五级记分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相当于百分数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四)研究生应随班听课,并按计划完成该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除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安排的自学课时,以及研究生院批准免修或免读该课程的研究生外)。无故不听课者,以旷课论处。对一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如作业和实验等)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录,该研究生须随下一级重修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核要求
(一)研究生必修课程的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选修课程的考试由开课学院安排。
(二)考试课程命题要求
考试课程命题时,首先填写《命题审批表》,命题实行A、B卷制。命题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防止考题过难或过易。教师在考试科目命题时,应把试卷与答题纸分开,但根据考试课程的实际情况,确实不能分开使用的除外。在命题过程中,应同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考试课程的试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必须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后,并抽取其中一套试卷,启用送印。
(三)考查课程命题要求
首先填写《命题审批表》。考查课程命题是否出A、B卷,由任课教师确定。命题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防止考题过难或过易。在命题的过程中,应同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考查课程的试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必须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让参加考试的学生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字。在考试结束后,主监考人员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并交至课程负责人处。
第二十四条 成绩录入与更改
考试课程的成绩,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考查课程的成绩,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三周内,登录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网上输入成绩,并打印核准后签字,交给学院教学管理人员。
经学院批准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已公布的成绩不能更改。输入成绩确有错误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成绩时,必须填写《研究生课程成绩更改单》,写明更改原因,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并更改。
第二十五条 试卷存档
任课教师负责将试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命题审批表》、《考试签到表》、《考场记录表》及学生的答题纸装订成册上交学院。各学院应将材料保存3年,以备抽检。
第六章 研究生选课与成绩认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选课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小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选课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满规定的学分。选课应在入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课程更改
(一)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是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必要条件。因此,凡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必须严格按计划完成。如因特殊情况要求更改课程,必须事先填写《研究生课程更改单》,经指导教师和主管院长批准,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二)必修课、专业学位课程(C类)一般不予更改。但下列情况例外:(1)经批准准予改换专业的研究生,其学位课程应根据改换后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作相应更改;(2)限于客观条件,开课单位虽经努力(含外聘教师),仍不能开出的课程准予在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范围内另选学位课程。
(三)对于选修课,研究生如发现不合适,需要更改,必须在该课程开出学期的开学三周内,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
第二十八条 课程免修或免读
(一)申请课程免读或参加课程免修考试,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和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后通知开课学院。
(二)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或经指导教师、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跨校修读研究生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研究生院只承认在国家批准设有研究生院的学校修读的研究生课程成绩或在其他学校的国家重点学科专业修读的研究生专业课成绩。
第二十九条 课程补考、重修与缓考
研究生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及格,成绩不低于50分时,可补考或重修一次,成绩低于50分时,应予重修。补考不及格,应予重修;重修不及格,且满足以下第(一)条规定再次进行补考或重修。
(一)硕士生课程考核:一学期不超过两门不及格;在学期间累计不超过四门次不及格;课程补考(含重修)门次累计不超过三门次;同一门课程补考(含重修)不超过两次。
博士生课程考核:在学期间仅有一门必修课或专业学位课程不及格;累计不超过两门课程不及格;同一门课程补考(含重修)不超过一次。
(二)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三)重修必须跟下一级研究生进行修读。重修申请应于重修课程所设置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提出,获准后向开课学院递交审批后的申请表。
(四)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持有关证明请假,经学院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审批,获准后方能缓考,并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教务秘书通知开课学院,在研究生院备案。开设课程的学院教务秘书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任课教师。缓考与下一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如该门课程没有补考,则随下一级研究生考核进行。缓考研究生的这次考核,视为该课程的第一次考核。
(五)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旷考视为考核不及格成绩为零分。
(六)考试作弊者,其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入其课程成绩档案,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七)补考通过者,成绩按及格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不再记录原不及格成绩;重修的课程考核合格者,按重修考核成绩记载,不再记录原不及格成绩。
第三十条 已修研究生课程认定
(一)研究生在入学前已由研究生院批准,随本校相同层次研究生同堂听课,参加同一试卷考试,可取得相应成绩。研究生申请免修已修课程时,课程成绩的有效期为两年(从取得该课程学分起至正式入学时止)。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研究生院承认其学分和原考试成绩。
(二)成绩超过有效期的课程,研究生可以申请免读。免读即申请人不随班听课而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但应完成计入该课程成绩的作业和实验。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学分。
第七章 课程评估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各学院组织实施。授课教师和所在学院可向学校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申报进行课程的评估。评估的结果反馈相关学院,作为改进课程教学工作的参考,同时还将作为该课程能否列入研究生优秀课程建设,是否列入教学成果奖励范围,以及授课教师个人职称晋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